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華僑捐資興辦學校辦法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來源:巴中市僑聯    點擊數:22273    更新時間:2012/4/24

1957年8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八次會議批準

  第一條 國外僑胞熱愛祖國,熱愛家鄉,一向有捐資在祖國興辦學校的優良傳統。為了進一步鼓勵華僑在國內興辦學校,發展文教事業,滿足廣大華僑子女求學的要求,制定本辦法。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
  第二條 華僑興辦學校,由創辦人提出建校計劃、籌足開辦經費并且確定經常費的來源,報請當地市、縣人民委員會批準或者轉請上級人民委員會批準。
  第三條 華僑興辦的學校(以下簡稱僑校)名稱由創辦人自定。需要新校址的,由創辦人提出意見,依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,經當地市、縣人民委員會核定,劃撥地基。當地人民委員會和國營建筑公司應該把它做為公共事業給予協助,解決它的建筑材料和施工等困難。
  第四條 僑校應該與公立學校同樣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政策、法令,并且接受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。
  第五條 僑校設立校董會監督校務,負責籌措學校經費,保管學;,審核預決算,并且與捐款人保持聯系。
  第六條 僑校校長由創辦人或者校董會提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任免,或者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征得創辦人或者校董會同意后任免。
  校長應該定期向校董會報告工作。
  第七條 僑校教職員由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調配,但是創辦人或者校董會也可以向學校推薦。
  教職員的政治待遇與公立學校相同。
  第八條 僑?梢哉魇諏W雜費,以補經費的不足。
  第九條 僑校對僑眷子女和華僑學生入學應該予以優先錄取,但是對非僑眷子女也應該按適當比例招收。
  第十條 華僑捐資興辦學校,各級人民委員會應該積極鼓勵支持,并且予以指導和協助;對于僑校,不得任意停辦、接辦或者更改校名。
  第十一條 華僑捐資興辦學校卓有成績的,各級人民委員會應該給予表揚和獎勵。
 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起施行。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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